本會組織及章程大綱撮要
1 會名及會所
1.1 會名 :
本會定名為職安培訓復生會有限公司
(Employees’Safety, Training &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Limited),以下簡稱本會。
1.2 會址 :
本會註冊地址設在香港 Hong Kong
2 成立目標
2.1 透過社區活動,講座及其他方法促進公眾對職業安全的了解及意識。
2.2 為工傷者提供輔導服務及適當協助包括轉介個案至有關機構,如法律援助處,社會及家庭服務等。
2.3 為工傷者舉辦職業發展課程,協助他們重投社會,並加強其自信及自尊。
2.4 為傷殘人士及工傷者提供個人技能、知識和資訊科技的教育及訓練。
2.5 為因工業意外或職業病而有需要,困難及痛苦的人士提供援助。
2.6 為傷殘人士提供輔導服務。
2.7 喚起公眾對傷殘人士及工傷者權利的意識。
2.8 為傷殘人士及工傷者就其損害索償的法律權利提供建議及協助。
2.9 探訪傷殘人士及工傷者,並幫助他們與政府部門或類似機構接洽,以獲取法律服務、經濟援助及其他種類的服務。
2.10 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建議改善對傷殘人士及工傷者的援助。
2.11 促進關心及了解傷殘人士及工傷者在社會中所遇到的問題。
2.12 提倡政策和鼓勵政府提出政策,令傷殘人士及工傷者獲得更佳照顧和基本需要。
2.13 教導公眾有關傷殘人士及工傷者的權利。
2.14 提供協助、方便及協調其他同類型的慈善機構及團體進行設想、解答或尋求方法解決傷殘人士及工傷者所面對的困難。
2.15 提供方便及如有需要時協調本港其他同類型慈善團體的工作。
2.16 提供和組織訓練、演講、專題討論會、工作坊、展覽、公眾會面、會議、演唱會、公眾表演、舞台演出和發佈作品,
目的為提升公眾對職業安全的意識。
2.17 依本會的目標,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和協商任何事宜可以影響或促進傷殘人士及工傷者的權益。
2.18 與任何政府部門或機構,不論是中央、市政、本地與否及與任何其他團體達成安排以促進本會目標。
2.19 接受捐款、捐贈、遺產及送贈包括動產或不動產或金錢,以達到本會目標及為支援其他慈善團體與組織以促進本會目標。
2.20 提供及運用本會的金錢、現款或資產予任何推廣本會目標的活動。
3 會員資格
3.1 本會會員必須年滿18歲。
3.2 本會會員乃自願加入本會並遵守本會的組織及章程大綱並僅守董事會透過的決議。
3.3 所有入會申請必須得到董事會審批才可正式成為會員,董事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3.4 所有會員可在一個月前去信通知本會提出退會申請。會員資格每年重新登記一次。
3.5 會員權利屬於個人,不得透過法律途徑或私自轉移。
3.6 如本會超過3/4會員於會員大會透過,可革除任何會員的會籍。
3.7 一個會員會在以下情況下被革除會籍 :
3.7.1 如收到投訴並經董事會證實該會員的行為表現損害或不利於本會目標、聲譽或利益;
3.7.2 如會員經常或蓄意違反本會章程規則。 如會員收到董事會警告通知兩次後仍沒有改善,董事會可透過決議革除會員會籍。
3.8 本會會員只負上有限的責任。
3.9 如本會清盤,會員只負上不超過港幣20元的責任。
3.10 如本會清盤時變賣資產並清還所有債務,餘款將不會分予會員,將捐給與本會目標相同的其他機構。